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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一般纳税人认定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核准) 办理机构: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申报范围: 新办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企业且会计核算健全 办理依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及企业固定电话;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要财务人员、办税人员身份证及经年检合格的财务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人员还须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人口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专用发票保管措施及安全设施情况说明;8、社会中介机构近期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9、工业企业主要产品、设备、厂房等情况说明;10、有关企业成立的企业章程、购销合同、协议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1、财务核算办法及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12、特殊行业及特殊类型企业还应同时附报下列资料的复印件:盐业批发许可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证明;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税资格证明;13、税务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经营者与实际负责生产经营者不一致的,还应同时提供实际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承诺期限: 在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并齐全完备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在两周内完成对纳税人经营场所的实地考察、资料审核和审批工作。情况特殊的,最长不得超过20天。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各主管国税机关税政部门各基层局大厅受理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网上申请: 表格下载: 点击进入 网上查询: 网上咨询: 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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