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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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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事项名称: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事项类别:    
办理机构:   1、出口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地点:各区(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或综合科)。
2、经调查核实无误后,转报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进行认定。办理地点:财税大厦(经五路169号)市国税局六楼。
 
申报范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的出口企业或虽没有出口经营资格但发生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生产企业。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所需资料:     出口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三份并按规定填写,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审核合格后再到市国税局进出口处进行最后认定。
 出口企业在核准认定后,需要到市国税局退税部门进行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开通确认。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承诺期限: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   认定业务咨询:各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科(税政科);市国税局进出口处退税认定岗:87032095  
网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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