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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重组改制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进行的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转让持有股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3]12号) 92.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营业税。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意人寿保险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符合免税条件的列名险种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42号) 93.科普收入免税。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55号) 94.转让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收入免税。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后,转让给境外单位的,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其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财税[2003]55号) 95.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15号) 96.青藏铁路建设收入免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取得的临时管理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28号) 97.转制科研机构收入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以及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对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37号) 98.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税。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对依法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所属企业)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营业税。(财税[2003]141号) 99.民航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税。从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民用航空登记费、工本费、审查费、补偿费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70号) 100.中国银行重组转让股权不征税。对中国银行在中银香港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换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26号) 101.资产处置免税。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免征其销售转让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其应缴纳的营业税。(财税[2003]212号) 102.“非典”疫情免税。从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227号) 103.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2]208号) 104.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下岗人员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105.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从事下列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0号)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营业税。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营业税。 106.第29届奥运会销售捐赠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税。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0号) 107.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税。对国际奥委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取得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财税[2003]10号) 108.退伍兵自谋职业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退役后按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从事税收规定范围内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活动,对其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1]11号) 109.受“非典”影响的行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13号) 110.受“非典”影响的行业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各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非典”疫情和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或在本省的部分地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3]113号) (1)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 (2)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交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财税[2003]113号) 二、减税 1.政策性银行减税。国家政策性银行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7]39号) 2.金融保险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营业税(包括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1]21号) 3.住房租赁减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财税[2000]125号) 三、先征后返 1.机场管理建设费先征后返。对于民航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6]32号) 2.政策性银行先征后返。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务院规定之日起,返还停止执行。(国发[1997]5号) 3.校办福利企业收入先征后返。对校办企业和福利企业的经营收入,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 4.三线企业超基数返还。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营业税实行超基数返还的政策。(财税字[199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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